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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商報消息 當事人不服“不提請抗訴決定”,馬爾地夫檢察院組織聽證會請專家評議
  本報訊(記者 沈右榮 通訊員 李敏 黃舒)“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我認為都有錯誤,檢察院應莊臣抗訴。”武漢一建築公司項目負責人何某某向檢察院申訴,檢察院作出不抗訴決定,何依然不服。昨日,洪山檢察院邀請何某某及其代理人、法律專家和媒體記者舉行聽證會,對該院作出的兩份不提請抗訴決定是否恰當進行評議。
  工程款未討到 學校已“永慶房屋易主”
  2005年,武漢佳藝學校(已註銷)與武漢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2006年,佳藝學校與武漢旭欣建築公司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何某某為掛靠在旭欣公司名下的施工人之一。2008年,佳藝學校與旭欣公司就工程款結算簽訂還款協議。2009年,佳藝學校因未按約定支付租金,被武漢某公司起訴,法院調解雙方解除租賃合同,佳藝學校退出租賃場所,並以其在租賃場地上的添附物沖抵所欠台北港式飲茶租金及水電費等。2010年,佳藝學校因未如期支付工程款被旭欣公司起訴至法院,佳藝學校被判支付相應工程款。
  何某某未拿到承建工程款,而佳藝學校已被另案抵債,致他討債無門,於是走上了申訴之路。在兩個案件向法情趣用品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何向洪山區檢察院提請抗訴。
  檢察院通過調閱大量案卷材料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何某某的申訴理由均不成立,遂作出不提請抗訴的決定。
  聽證員合議:“檢方不抗訴”沒問題
  何某某對檢察院的決定依然不服。為向其釋法說理,昨日上午,洪山檢察院邀請武大法學院教授、博導占善剛和徐亞文及武漢市人大代表、律師肖斌武擔任聽證員,對檢察院不予抗訴決定進行聽證。
  承辦檢察官詳細介紹了案件基本情況及決定不提請抗訴的理由和依據。何某某也陳述了其申訴理由和依據,並與聽證員進行了相互詢問。
  3個小時的聽證會後,3名聽證員作出合議意見,認為佳藝學校與武漢某公司在訴訟中簽訂的《和解協議》,不構成惡意串通、損害旭欣公司利益。法院根據旭欣公司與佳藝學校簽訂的還款協議,判決未支持旭欣公司主張的部分工程款和圖紙設計費也符合法律規定。聽證員最後得出結論,洪山區檢察院作出不提請抗訴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最後,聽證員現場給予何某某建議,可另案主張權利。  (原標題:工程款未討到 欠債學校已被另案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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