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杜萌)“經常出現旅客過安檢時被迫自SD記憶卡棄充電寶的行為。”廣州白雲機場安檢護衛部的人員向記者表示。
  7日,民航總局再次發文重申旅客攜帶“充電寶”的乘機規定: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住商不動產中攜帶;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據瞭解,充電寶相當於大容量的鋰電池設備備用電池SD記憶卡,如果將充電寶放進托運行李中遭遇摩擦或者碰撞易產生高溫,容易引起自燃,會嚴重威脅飛行安全。
  今年5月13日,兩位乘坐CZ3795前往義烏的外籍旅客在B區進行安檢,攜帶了一整箱的充電寶過安檢。經過溝通,安檢員明白她們太平洋房屋是從廣州購買後,準備拿到自己的國家進行銷售的。後經安檢員解釋,她們才決定將多餘的充電寶郵寄給她們在廣州的朋友。
  充電寶功率如新竹房屋何算?
  首先,已直接註明額定容量的,只要核對其功率是否超標即可。
  其次,對於未直接註明額定容量的,則需要換算。換算公式為:額定功率(Wh)=電池容量(Ah)×輸出電壓(V)。如果你的充電寶輸出電壓為5伏,電池容量為15000毫安,功率=5V×15Ah=75Wh,低於100wh便可隨身攜帶。如果你有一塊標註40000毫安時(即40安)的充電寶,輸出電壓為3.5伏,它的額定功率是40 Ah×3.5 V =140 Wh,屬於功率在100wh~160wh的範圍,符合規定要求,可在航空公司櫃臺申請辦理攜帶。
  最後,如果充電寶沒有任何標示,無法查看額定容量,則不允許攜帶或托運。  (原標題:額定能量超過160Wh充電寶嚴禁攜帶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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